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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盗窃罪--缓刑
来源:GMZ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10
浏览量:539

【刑事辩护】某盗窃罪

来源:GMZ律师团 日期:20130409

案情介绍:

    201211月,李某伙同他人一起盗窃,盗窃原工作单位生产用原材料(铜制品),并将此原材料卖给废品收购站,得款4800余元。后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南京分局抓获并拘留。批捕后某被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向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情分析:

    GMZ律师团接受某家属委托后先后次前往南京市下关区看守所会见,详细的和某交流,了解案情并积极与检察院和法院沟通,GMZ律师团对其盗窃数额和主从犯问题上进行了仔细的研究,发现杨某符合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条件,后GMZ律师团律师某实行了罪轻辩护。


审判结果:

    最终,在辩护人的努力和家人退赃并缴纳了部分罚金后,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判处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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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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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律所:
    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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